土地出讓金作為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指土地出讓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
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並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者由原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並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項目,招標、拍賣、掛牌等。可以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但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產業項目,往往不依賴於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具有稅費性質,屬於定價。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應用
交易雙方申請轉讓或受讓時,交易雙方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地塊圖、房屋產權證、法人資格證明、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材料。
2.驗收和審查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就申請用地的土地用途征求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
審查,申請用地符合規劃,且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數額,並制定協議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擬出讓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股權價格進行評估,評估基準日為擬出讓時點。
4.確定轉讓費,擬定轉讓費計劃。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狀況,集體決策,綜合確定辦理出讓手續時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數額,擬定協議出讓方案。
以上內容請參考法律知識|中國法律法律咨詢-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