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好賠償時間,了解關於賠償的項目範圍,和解過程中註意收集證據,具體技巧如下:
1、協議簽訂前是否有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解決前,應先進行工傷認定。進行工傷認定的主要目的是對該起事故定性,明確該事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2、協議簽訂前是否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的勞動能力的鑒定結果直接影響到職工的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及待遇。在簽訂賠償協議書前,職工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來確定職工應得的賠償金額。
3、關於賠償的項目範圍
在賠償協議書中對賠償項目的預定需明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至第43條對工傷保險待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內容包括: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壹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傷殘津貼、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謹慎對待放棄其余權利之條款
在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中常見“協議雙方履行後,糾紛了結”、“職工壹次性獲得賠償後不得再向企業主張其他權利”等條款,該類條款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的利益,相對於勞動者而言較於弱勢,不免受到該類條款的限制,應當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避免該類條款的出現。
擴展資料:
壹般傷殘鑒定出來後,勞動關系(人事)專員應立即與工傷職工溝通,傾聽處理工傷的意向,當工傷職工明確解除合同的意願後,則HR應盡快測算各個項目的金額,確定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金額,根據自己的經驗及以往的案例設計出不少於三套的理賠方案,基本分上策、中策、下策
上策:用人單位預測能為工傷職工接受的最低數,壹般如江蘇的仲裁默認的雙方調解金額(建議是壹個區域值)為不低於法定標準的70%-80%,此金額不但為仲裁環節所認可,以此金額自願達成的協議如無對合同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二種情形,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