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監察、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財政部門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收支活動的檢查工作。第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支活動的單位,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財政、財務管理的規定,並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審計。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財政檢查機構舉報違反收費和基金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六條財政檢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督檢查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收支活動遵守財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受理人民群眾的舉報和投訴;
(四)對檢查員進行專業培訓;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金融檢查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壹)市和縣(市)、區財政審計機關分別負責本級財政管理範圍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收支活動的財政審計;
(二)上級巡視機構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巡視機構管理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
(三)經上級財政檢查機構同意,下級財政檢查機構可以對本轄區內上級財政檢查機構管轄的單位進行檢查和監督,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報請上級財政檢查機構處理。第八條財政審計機構和財政審計人員具有下列職權:
(壹)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或者調查;
(二)查閱、閱讀或者復制被審計單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
(三)通過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獲取相關證據材料。;
(四)向被檢查單位、其他有關單位或者知情人進行詢問和調查;
(五)調查處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收支活動中的財經違法行為,必要時建議暫停或者扣減基金;
(六)對被檢查單位提出整改意見;
(七)對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財務審計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實施檢查前,向被檢查單位發出檢查通知書;
(二)檢查被檢查單位的收入、支付和支出活動;
(三)對檢查事項作出結論,聽取被檢查單位的意見;
(四)對違法違紀行為,下達處理決定。第十條財政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出具由省政府統壹印制的檢查證。第十壹條財政檢查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案件及相關保密信息。如果與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應當主動回避。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違法行為:
(壹)隱瞞財政收入,應當納入預算管理,而未納入預算管理的;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入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預算或者財政專戶,坐支的;
(三)擅自設立收費和基金項目的;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或者監制的收費票據的;
(五)利用預算外資金從事計劃外投資、炒股、炒房、期貨交易、投資股票;
(六)取消收費或基金項目後,繼續收費或變相收費的;
(七)隱瞞預算外資金收入,轉移資金或者未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預算外資金賬戶的;
(八)利用預算外資金設立“小金庫”進行私存;
(九)獎金、津貼和補貼;
(十)基本建設投資、購買專控商品等支出不符合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
(十壹)收費和基金支出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擅自改變支出方向擴大支出範圍的;
(十二)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編制報表和編制預決算的;
(十三)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
(十四)其他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財務和財務收支管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