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扶持對象:對有能力建檔立卡脫貧的群眾,以戶為單位給予貸款,容易致貧的邊緣戶可以效仿。
2.貸款額度:原則上在5萬元(含)以內。
三。貸款期限:3年以內(含3年)。
4.貸款利率:1年以內(含)的貸款利率不超過1年LPR,1年至3年(含)的貸款利率不超過5年LPR。貸款合同期內貸款利率不變。
動詞 (verb的縮寫)擔保方式:無擔保無抵押。
6.貼息方式:財政資金對貸款進行適當貼息。
七。風險補償機制: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機制保持基本穩定。
8.貸款用途:貸款實行戶借、戶用、戶還,準確用於貸款戶生產經營發展。不得用於結婚、建房、理財、購買家居用品等非生產性支出,也不得以參股、分紅、借貸、指標互換等形式由企業或其他組織使用。
九、貸款條件:貸款申請人必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通過銀行評級獲得授信,有放貸意願,具備必要的勞動生產技能,有壹定的還款能力;貸款資金必須用於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業和項目,並具有壹定的市場前景;借款人年齡原則上應在18周歲(含)至65周歲(含)之間。
X.合理追加貸款:為貧困人口辦理小額信貸後,對那些確實需要且有還款能力的個人,可以追加貸款支持。追加貸款後,單戶貧困人口小額信貸不超過65438+萬元,部分5萬元以上貸款不予貼息或納入風險補償範圍。
XI。貸款展期規定:貧困人口小額貸款可展期1次;扶貧期間發放的扶貧小額信貸在過渡期內到期的,還可以展期或展期1次。貸款展期或展期期間,各項政策不變,已還清貸款且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人口可多次申請貸款。
十二。實施時間:截至2025年2月31。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鞏固擴大脫貧攻堅成果並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過渡期內將繼續堅持並進壹步優化完善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切實滿足貧困人口小額信貸需求,支持貧困人口發展生產、穩定脫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商業銀行貸款實行貸款審查與分級審批相分離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嚴格審查擔保人的還款能力、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實現抵質押的可行性。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能夠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當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約定貸款種類、貸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
(三)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
(四)商業銀行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10%。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