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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生育津貼如何發放?

產假期間,工資和生育津貼支付如下:

1.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產假前的標準;

3.用人單位按職工上壹年度工資總額的0.7%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費;

4.產假期限為3個月,生育津貼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職工生育時的繳費工資基數全額發放。

產假期間的權益保護:

1.產假期間工資的支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的工資應不低於其產假前的工資;

2.生育保險待遇:符合條件的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可以領取生育保險,金額通常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根據當地政策確定;

3.工作保障:產假結束後,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女職工回到原工作崗位或者提供同等工作崗位;

4.哺乳時間安排:在法定哺乳期間,女職工有權享受每天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

5.產假權利:懷孕期間的女員工有權享受法定產假,進行必要的孕期檢查。

綜上所述,參保女職工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按照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未參保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產假前工資支付;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責繳納,職工個人不需要繳納;產假期限為3個月,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時的工資基數發放。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