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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需要依據評定的傷殘等級來確定。經鑒定為定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補助金。壹級傷殘是我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是我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是我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是我21個月工資,五級傷殘是我18個月工資。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七級傷殘是我工資13個月,八級傷殘是我工資11個月,九級傷殘是我工資9個月,十級傷殘是我工資7個月;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助費;(3)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5)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月傷殘津貼;(7)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6)。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二)五、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