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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否有對精神病人收留

國家沒有設立專門機構收留精神病人,通常是由其監護人負責照顧精神病人。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六十壹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建設和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加強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能力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建立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和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機構。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衛生服務。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精神障礙患者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範圍。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醫療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簡化程序,實現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精神障礙患者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後仍有困難,或者不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

第六十九條

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對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城市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供養、救助。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可以采取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