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省級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費)收入中提取3%。應從水利建設基金中退出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包括:養路費、車輛通行費、省級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駕駛員培訓費、省級電力建設基金、公路運輸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其中,合資建設的收費公路,按我省應分享的車輛通行費收入的3%從水利建設基金中提取;
(二)從省控社集團購買力辦公室收取的新車附加費收入中10%;
(三)省財政每年安排2000萬元防洪保安專項資金;
(四)省計委安排的預算內農業基本建設投資的65%以上;
(五)按《河北省河道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征收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冀財綜字〔1996〕95號)征收和上繳省級河道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收入提取3000萬元;
(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從國家和省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水費、電費收入中按以下比例提取的收入:農業水費收入的5%,城市水費收入的12%,工業用水、循環水、常備水收費收入的17%,水力發電收費收入的10%;
(七)城鎮職工(包括個體工商戶)按號文件規定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1996] 95;
(八)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的其他資金。第五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壹)從市級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費)收入中提取3%。應從水利建設基金中提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包括:車輛通行費、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市交通和公安部門駕駛員培訓費、道路運輸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其中,合資建設的收費公路,按各市應分享的車輛通行費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設基金;
(2)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應劃出10-15%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各市政府確定。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由省水利廳和省建委確定;
(三)根據冀財綜字[1996]95號文件規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
(四)城鎮職工(包括個體工商戶)按號文件規定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1996] 95;
(五)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列入水利建設基金的其他資金。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比例定期劃轉水利建設資金;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從國家和省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水電收費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設資金,應當及時上繳同級財政。第七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壹)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省確定的全省重點水利工程;全省主要江河、湖泊、窪地的治理;重要位置的大型水庫和中型水庫的除險加固;省確定的骨幹河流的管理;國家確定的十二個蓄滯洪區的安全建設;建設省級管理的防汛通信系統;水土流失防治重點工程建設;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
(二)市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重點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城市防洪設施和區域內河流、湖泊、窪地的建設、維護和治理;區域內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
(三)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由我省承擔,跨市的重大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資金由省和有關市承擔。第八條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國務院[1997]7號文件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其中,用於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應納入相應的基本建設計劃。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基金的劃撥、征收和資金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水利建設基金支出計劃(項目),其中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項目還應商同級計劃部門,並按財政部門要求編制水利建設基金預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