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非政府組織對社會發展的推動和影響已經堪比政府和企業,正在成為社會政治、經濟、環境等領域的第三支柱。
NGO是指特定法律制度下不被視為政府部門的協會、學會、基金會、慈善信托、非營利公司(社會企業)等非營利性非政府組織或其他法人。目前最流行的NGO的定義是由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所羅門教授提出的。
NGO關註的可能是全社會的公共利益,也可能是某些族群的利益(如弱勢群體利益、行業利益等。).非政府組織在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為現代政府的決策是程序性的,而非政府組織沒有那種嚴格的程序,對壹些社會問題的回應可能會突破政府官僚主義的束縛。隨著社會的發展,追逐利潤的市場機制必然會形成壹些被忽視的角落。對於社會來說,在這些領域進行投資是非常必要的,需要企業之外的力量進行投資,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政府之外的力量。從這個意義上說,NGO也被稱為“第三部門”。
NGO應該具備以下六個基本特征:
1,正規性(根據國家法律登記的合法身份);
2.獨立性(既不是政府機構的壹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員領導的董事會領導);
3.非盈利性(不為其所有者積累利潤);
4.自主性(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內部管理程序);
5.誌願服務(在實際活動和組織事務管理中有很大程度的自願參與);
6.公益(服務於某些公共目的,對公眾有所貢獻)。
不同文化背景的國家對非政府組織有不同的稱呼,在美國稱為“非營利組織-NPO”或“基於社區的組織或社區團體”。美國聯邦稅法規定非營利組織可以免稅,而“社區組織”的稱謂則免除了與政府競爭的嫌疑。歐洲人也稱之為“非營利組織”(NPO)和“社區組織”
中國非政府組織
在界定“中國NGO”(C-NGO)時,既要借鑒其傳統理念,又要立足中國,充分考慮中國與西方的國情、社會文化差異,充分考慮中國法治的逐步深化和復雜的社會現實。從這個意義上說,遺憾的是我們在這裏無法給出壹個完整、準確、嚴謹、全面的中國“NGO”概念。
在中國,根據官方文件,“非政府組織”通常被翻譯成“非政府組織”,所以最接近上述“非政府組織”定義的法人壹般是“非政府組織”。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和相應的政府職能管理體制下,“非政府組織”主要是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
我國這幾類社會組織的正式名稱是非政府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此外,中國還有其他形式的這類組織。如:在工商部門註冊的項目組織形式的未註冊組織和從事公益事業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