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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基金中心如何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文件?

勞動和社會保險中心函[2006]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來,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正確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真貫徹《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令第16號)及相關政策,大力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稽核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促進了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就業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目前,壹些地區存在執行政策不壹致、審核不規範等問題,影響了繳費基數核定和審核的整體效果。為做好新形勢下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核定和審核工作,現就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繳費基數的核定依據

1990年,國家統計局發布了《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令號國家統計局1),隨後發布了壹系列通知,對工資總額的統計做出明確規定。各省區市統計局每年在勞動統計報表系統中也有對勞動報酬指標的具體說明。這些文件應作為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依據。凡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未明確規定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視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二、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根據國家統計局相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構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離崗員工生活費;聘用或留用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港澳臺人員的勞動報酬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就業。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執行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的通知》(控字[1990]第1號)明確解釋了工資總額的計算:各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和其他工資,是否計入成本,是否計入獎金稅項目。

三、關於具體項目繳費基數的計算。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以下項目作為工資總額的統計項目,作為計算繳費基數時的依據:

1.小時工資,包括:

(1)按小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員工見習工資(學徒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因患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休學、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照小時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四)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度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和崗位(崗位)工資;

⑸員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員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工資等。

(六)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工資、等級工資和基本工資;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崗位)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

(1)超額累進計件工資制、直接無限計件工資制、有限計件工資制、超額計件工資制等。應實行,個人工資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計件工資支付;

(2)按照工作任務包幹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照營業額提成或者利潤提成方式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包括:

(1)生產(經營)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綜合獎、提前完工獎、遠洋運輸調度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⑵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勵包括發放給勞動模範和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

(4)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年終壹次性獎金、政府工作人員獎金、體育運動員平時訓練獎勵;

⑸其他獎金包括從非全日制學費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對交通系統堵漏保收的獎勵,對學校教師教學工作量的超額報酬,以各種收入提成名義支付給員工的獎金等。

4.津貼,包括:

(1)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和崗位津貼。包括:架空津貼、井下津貼、機動施工津貼、高溫作業臨時津貼、艱苦氣象站(站)津貼、微波站津貼、冷藏津貼、郵電人員野外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帶班(組)長津貼、環衛工人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工崗位津貼、殯葬和特殊行業崗位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崗位津貼。課津貼、班主任津貼、科研輔助津貼、衛生臨床津貼和預防津貼、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森林保護津貼、林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野生動物保護津貼、水利防洪津貼、氣象服務津貼、地震預測和預防津貼、技術監督津貼、港口鑒定和檢查津貼、環境汙染監測津貼、社會服務津貼、特殊崗位津貼、會計崗位津貼、野外津貼、水上作業津貼、藝術表演等級津貼、表演次數津貼、 藝術人員工種津貼、運動隊班(隊)幹部駐地津貼、教練員培訓津貼、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責任目標津貼、領導崗位津貼、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專業技術崗位津貼、技術等級崗位津貼、技術工人崗位津貼、普通工人操作津貼以及針對特殊行業、艱苦勞累等特殊崗位設置的其他津貼。

公務員崗位津貼。包括:警察執勤津貼、警銜津貼、交警保健津貼、海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海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審計人員野外工作津貼、稅務人員稅收征收津貼(含農業稅)、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野外工作津貼、人民法院幹警崗位津貼、人民檢察院幹警崗位津貼、司法輔助人員崗位津貼、監察紀檢部門辦案人員崗位津貼、人民武裝部工作人員和監獄勞教幹警崗位津貼。

(2)健康福利。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衛生津貼、農業事業單位發放的有毒有害衛生津貼和其他行業職工特殊衛生津貼。

(3)技術津貼。包括:特級教師津貼、科研項目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老中醫技師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

(4)年度績效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工齡津貼、護齡津貼。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額外津貼。

(六)其他津貼。比如支付給個人的夥食補助(火車司機乘務員夥食補助、航海和空勤人員夥食補助、水產漁民收入夥食補助、汽車司機夥食補助、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夥食補助、少數民族夥食補助、小型餐飲單位夥食補助、單位每月發放的夥食補助、由其提供的補貼或工作餐等。)、通勤津貼、洗衣衛生費、書報費、職工糧食津貼、過節費等。

5.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糧油、蔬菜等價格補貼。煤價補貼、水電補貼、住房補貼、房改補貼等。

6.加班費;

7.其他工資,如追加工資、保留工資、調整工資支付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的工資:

(1)發給本單位職工的“技術交易獎勵費”;

(2)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對個人的壹次性房改補貼等,可計入工資總額;補貼存入專戶專款專用的,不納入工資總額統計【國家統計局關於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80號[1992])】;

(3)單位發放的住房租金補貼、通訊工具補貼、住宅電話補貼【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1998年度報告中勞動統計新指標及答疑的通知(郭彤辦字[1998]120號)】;

(4)員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費、員工個人使用的移動電話費(不含因工作原因發生的通訊費,如不能明確區分公私使用,則計入工資總額)、員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不含工作服)等各種費用【國家統計局關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和解答的通知】20

5]未休假職工的現金或補貼【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及答問的通知(郭彤辦字〔2002〕20號)】;

[6]以下屬單位名義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現金或實物(無論是否計入本單位財務賬目)[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及答問的通知(郭彤辦字[2002]20號)];

(7)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項商業保險【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及答問的通知(郭彤辦字〔2002〕20號)】;

(8)對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的正常支付部分和年終結算後的補發部分【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及答問的通知(郭彤辦字〔2002〕20號)】;

(9)對於商務部門實施的集裝箱組的承包人和運輸部門實施的車隊、司機的承包人,這些人員壹般只需要定期繳納壹定的收入,其余部門歸自己所有。這些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按全部收入扣除全部(壹定)費用計算[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勞動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39號[1992])];

⑽勞務輸出機構提供的勞務人員數量和工資按照“誰發工資誰算”的原則。勞務人員使用勞務的,不得直接支付勞務人員工資,而是向勞務輸出方支付勞務費用,再由勞務輸出方向勞務人員支付工資。勞務使用者直接支付勞務報酬的,勞務使用者應當統計工資和人數。勞務單位繳費基數的輸出和使用,以誰發工資誰計算繳費基數為原則【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4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及答問的通知(郭彤辦字〔2004〕48號)】;

⑾企業銷售人員、商業保險營銷員等特殊分配形式的參保人員,其繳費基數原則上由各地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

四、關於未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剔除:

(壹)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規定,授予的文明創建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在重大體育比賽中授予運動員的獎勵。

(2)與勞動保險和員工福利有關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和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文化體育宣傳費、集體福利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企業補助費、探親費、計劃生育補助費、冬季取暖補助費、防暑降溫費、嬰兒補助費(即托幼費)、獨生子女費、職工六壹兒童節獨生子女補助費、工作服洗修費、獻血者營養補助費及其他。

(3)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包括:根據勞動部等七個單位在國務院7月1963號文件規定的範圍,從事接觸有毒物品、沙塵作業、放射作業、潛水、沈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個工種的工作服、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由勞動保護費支付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有關的費用。

(五)向其他單位人員支付稿費、講課費等專項工作報酬。

(6)差旅補助和誤餐補助。指員工出差應購買臥鋪票,實際換到座位的那部分折扣提成;由於實行住宿費包幹,實際支出與標準之間的差額部分自行解決。

(七)自帶工具和牲畜到企業工作的職工支付的工具和牲畜補償費。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補償收入。

(9)職工集資購買股票或公司債券後的股息、債券利息和稅前收益分配。

(十)勞動合同制終止時,企業支付給職工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和壹次性經濟補償金。

(十壹)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十二)按加工訂單方式支付給國內工人的加工費和支付給承包商的承包費。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學生的補貼。

(十四)差旅費和調動工資安置費中的現金凈余額。

(十五)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16)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聘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照政策規定的比例繳納的部分。

五、關於統壹繳費基數。

(壹)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是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是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但應在全省統壹為核定辦法。

單位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在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範圍內核定。特殊情況下,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按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7]116號)的有關規定核定。個人參保繳費基數的核定依據《國務院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有關規定。

(二)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征繳,可以以個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目前,壹些地方為了整合經辦資源,實行社會保險費統壹征繳、統壹審核,將各參保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技術統壹作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這種方式方便了參保企業和參保人員,有利於提高審核效率。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規範社會保險基數核定工作,在規範的基礎上堅持標準,切實做好申報、審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保險費全額應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