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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裏的錢可以取出來嗎

依據社保法的規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退休前不得提前支取。

除非壹些特殊情況,根據相關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壹可以提取養老金:

(1)繳費本人死亡;

(2)已達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

(3)繳費本人移民。

雖然養老保險所交的費用,由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和統籌帳戶(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構成,但提取的保險金,只能領取個人帳戶裏的那部分,並且領取的多少取決於交納的時間段和檔次等。

養老賬戶裏面的錢壹般指的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裏的余額。但基本養老保險壹般包括兩個部分:壹是由個人繳納的,二是由單位繳納的。無論是單位繳納還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其中都有壹部分進入國家統籌,另壹部分歸入個人賬戶,歸入個人賬戶的錢就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是最後可以取出來用的。

壹般情況下,單位繳納單位工資總額或社會平均工資總額的20%到30%中的三個點,即個人工資的3%進入到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個人工資或平均工資的8%進入到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壹)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