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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拿回單位交的社保?

結論: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投訴。

分析:

《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對於因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費用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員工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途徑維權:

壹是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投訴,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申請劃撥,包括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二是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職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投訴,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拒絕處理,職工可以就這種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履行職責,即追回欠費單位所欠的社會保險費。

三是申請勞動仲裁或起訴。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86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83條第1款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社會保險法》第83 (3)條

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