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管理辦法的基本總則:
第壹條 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加強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招標代理行為,提高招標代理質量,防止腐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本辦法進行資格認定和管理。
采用委托招標方式的中央投資項目,應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辦理相關招標事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投資項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及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使用國家主權外債資金的中央投資項目,國際金融機構或貸款國政府對項目招標與采購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業務,是指受招標人委托,從事中央投資項目的項目業主招標、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招標、政府投資規劃編制單位招標,以及項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設計、設備、材料、施工、監理、保險等方面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標活動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依據《政府采購法》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業務的采購代理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從事中央投資項目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須同時具備相應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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