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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是多少?

1、2021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在2020年基礎上降低20%。與2020年補貼標準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執行不同,《通知》明確2021年補貼標準自2021年起執行,不設過渡期。

2.《通知》明確了不同類型和領域汽車產品的補貼標準,為補貼政策的準確實施提供了依據。為推進公共交通等領域車輛電動化,對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絡約租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補貼標準在2020年基礎上降低10%。

地方補貼

為做好深圳市電動汽車補貼工作,深圳市財政委、深圳市發改委於9月5日發布《關於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2016,規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補貼包括購買補貼、壹次性充電補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和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購買補貼:

壹次性充電補貼:

1.純電動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分別給予壹次性充電補貼5000元和1000元。

2.純電動特種車輛和卡車。對載重3噸及以下的輕型、微型貨車,取得我市運管部門營運牌照的,按照電池容量每千瓦時600元的標準給予壹次性充電補貼。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單個運營商只有在我市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KW時才能申請補貼;對公交車、出租車、物流車、環衛車、出租車等專屬充電站的交流、DC充電設備給予補貼,其他充電站(樁)只補貼交流充電設備;根據充電設施(站、樁、器)裝機功率,DC充電設備補貼標準為300元/kW。

交流充電設備補貼標準為150元/kW(註:專屬充電站為公交車、出租車、物流車、環衛車、租賃車等營運車輛總功率不低於400KW、服務率不低於70%的充電站,須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智能服務平臺)。

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對在我市銷售備案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本地生產企業和已備案外地生產企業的深圳法人銷售企業,按照每千瓦時20元的標準預留動力電池回收處理專項資金。

市財政按照審核確定金額的50%對企業進行補貼,補貼資金專項用於動力電池回收。

純電動出租車運營補貼(購車):

具有營運牌照的燃油出租車更新為純電動出租車且使用當年獎勵指標購買純電動出租車的,在享受其他純電動小客車補貼的基礎上,出租汽車企業保證純電動出租車月租金不高於燃油出租車的,給予11.08萬元的壹次性營運(購車)補貼。

對提前將燃油車更新為純電動汽車的有償牌照出租車,在享受到期更新車輛補貼的基礎上,補貼標準為:剩余年限折舊按80%計算,最高不超過32000元。

為保持推廣力度基本不變,對2015將燃油出租車更新為純電動出租車並獲得5.58萬元補貼的,給予壹次性運營(購車)補貼4萬元,具體支付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