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家批準設立“國家文科基礎學科人才培養基地”、“國家工科基礎課程教學基地”的委屬高校,均可根據“基地”的建設目標,向國家教委申請教改基金。每次申請的最高限額為40萬元。申請時應填寫《國家教委直屬高等學校教學建設與改革專項基金申請表(壹)》,並應附學校的論證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目前的現狀;項目建設和改革的目標、規劃、措施;申請的資金額度;基金詳細用途及學校相應的配套投入等。凡經我委批準立項由委屬高校牽頭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紀教學內容與課程體系改革計劃”項目,由牽頭主持學校填寫《國家教委直屬高等學校教學建設與改革專項基金申請表(二)》,向國家教委提出申請。
申請教改基金的學校應於每年第壹季度提交當年基金項目的申請報告。需多年建設的項目在首次申報立項時,應附較詳細的項目總體建設規劃及分年度實施方案。次年第壹季度內應報上壹年已批準實施的項目完成情況及效益報告。第五條 教改基金的審批與下達
國家教委直屬高等學校專項基金審議委員會負責項目申請的審批和下達。
申請的項目由專項基金組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進行論證、篩選,提出咨詢意見,報國家教委專項基金審議委員會審定
專項基金組的辦事機構依托在高等教育司。
審定批準後的項目和基金每年第二季度內下達給各學校。第六條 基金管理
專項基金下達有關院校後,學校應立即組織實施,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並保證學校配套資金的落實。學校應由主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負責對項目的實施,並要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督促和驗收。第七條 項目的檢查、監督與評估
專項基金審議委員會組織專家對學校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必要時要要求學校提供基金的審計報告。專項基金審議委員會每兩年組織對學校項目執行情況、主要達到目標和效益進行壹次全面評估。第八條 表彰與處分
經專項基金審議委員會評估,完成好的項目將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優先審批後繼項目計劃;對項目管理和使用不當及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視情況減少或停止申報新項目,以及追究行政責任。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委直屬高校專項基金審議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