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和區、市、縣的建設單位,在建造各類建築(含舊房拆除後的新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均應到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審核設計,確認建築面積。
二、墻改辦按規劃部門確認的建築面積向建設單位收繳墻改專項基金,並加蓋墻改專項基金收費印章,而後由規劃部門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凡不繳納墻改專項基金的建設單位,規劃部門不得發放規劃許可證。墻改專項基金的收繳由建設單位的開戶銀行負責監督。
三、墻改專項基金采取“先繳後退”的辦法收取。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又達到節能建築標準的工程,在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實審定後,由墻改辦返還或部分返回預繳的墻改專項基金。
四、墻改專項基金列入建築工程費用總概算,不計施工綜合費。
五、節能建築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墻改辦***同監督驗收。對隨意改變節能建築設計,框架結構填充墻、磚混結構隔斷墻不采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加倍收取墻改專項基金。
六、凡不按規定時間繳納墻改專項基金,每天罰繳應繳基金總額1%的滯納金。第三章 墻改專項基金的使用第七條 使用範圍
壹、新型墻體材料和節能建築的科研、試驗費用以及編制節能建築設計規範、施工規範、標準圖集、施工定額等費用。
二、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新建、擴建、改建的技術改造項目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所需的周轉資金。
三、用於對在墻體材料革新的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四、用於支付各級墻改辦工作人員經審定的辦公費、勞務費、福利及獎金等支出。
五、提取壹定數額作為規劃、建材等部門的手續費,用於獎金和福利補貼。
六、墻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墻改領導小組)議定的其他費用。第八條 各級墻改辦收取的墻改專項基金按照“有償使用、專款專用、統籌安排、定期收回、滾動周轉”的辦法使用。申請使用墻改專項基金的單位必須具有如下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第七條基金使用範圍,並經有關專家、部門論證。
三、自有資金占工程投資總額的30%以上。
四、有償還能力,並有其他法人作經濟擔保。第九條 用於科研和其他墻改項目的基金應簽訂技術承包合同,經墻改辦組織專家評審,墻改領導小組審定,按科研和其他項目進度,分期撥付。對完不成科研和其他項目的。要從項目單位開戶銀行劃回撥付的基金及占用費。第十條 使用墻改專項基金的審批程序
壹、使用單位向墻改辦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項目論證材料。
二、墻改辦根據墻改領導小組批準的墻改專項基金年度使用計劃,對使用單位的申請予以審批。
三、財政部門根據墻改領導小組的決定和使用單位與墻改辦簽訂的合同辦理基金劃撥手續。第十壹條 批準使用的基金要專款專用。對將基金挪作他用的單位,墻改辦要追回全部資金,並比照銀行同類貸款最高利率計收基金占用費。第十二條 基金使用單位要按合同規定向墻改辦報送項目進度報表和基金使用的會計報表。項目完成後要提交項目完成報告,項目驗收時要通知墻改辦派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