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撥款和其他財政資金、社會公用資金(基金)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開展內部審計的其他單位。第四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忠於職守,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由審計機關及其部門和單位給予獎勵。第五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組織內部審計工作理論研究,負責內部審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二)指導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維護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檢查內部審計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內部審計協會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職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當設置內部審計機構。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者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審計員。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逐步增加具有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資格的人員比例。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單位或者權力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八條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和業務培訓的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預算。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定期接受內部審計培訓。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拒絕、阻礙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實施審計,不得打擊、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
內部審計團隊應保持穩定。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稱職的,不得隨意更換內部審計人員。第十壹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人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內部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決定。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計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二)對本單位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負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三)審計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四)對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經濟效益或管理績效進行審計;
(五)參與重大合同的簽訂和履約審計;
(六)審查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七)根據需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法律法規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十三條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下列權限:
(壹)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預算執行和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開戶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參加或列席涉及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資金配置等重要經濟業務決策的會議;?
(三)查閱與被審計單位生產經營和財務會計活動有關的資料和文件,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實地查看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實物;?
(四)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獲取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發生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六)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有權暫時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或者毀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
(七)提出糾正和處理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八)對違反法律法規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提出給予通報批評或處罰的建議;?
(九)公開審計結論文件,但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事項除外;?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授權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