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就業的城鎮居民可以購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險基金是按照“以個人和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的原則籌集。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征繳。城鎮居民持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村、居委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並壹次性繳納個人應繳部分。以後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壹次性繳納次年度全年家庭或個人應繳的費用。
已參保城鎮居民,憑醫療保險證、IC卡可到市、縣等任何壹家已簽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治療。
參保範圍是指在社區居住的城鎮未入學、入園的不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城鎮老年居民、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以及其他非從業居民。繳納2009年度醫療保險費的起始與截止時間為:2008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具體繳費標準為:對於成年居民,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以上的居民,個人繳納90元,政府補助110元;屬於重度殘疾或低保對象的,個人繳納50元,政府補助150元;其他城鎮非從業居民,個人繳納140元,政府補助60元。對於不滿18周歲的未入園、入學的少年兒童,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助40元;屬於重度殘疾或低保對象的,個人繳納20元,政府補助60元。
參保居民繳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采取了銀行儲蓄卡代扣代繳方式。參保居民首先持身份證(或戶口簿)、醫療保險卡(或《聊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專用收據》),到原登記社區領取儲蓄卡,然後持儲蓄卡到建設銀行任壹網點或自助存款機上繳費,把按規定應繳納的費用及時存入儲蓄卡。銀行將定期扣除儲蓄卡上的資金,劃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賬戶。
對於沒有及時參加2009年度居民醫保的城鎮居民,到現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同時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屬壹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員的,要提供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屬低保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及復印件。可以在參保2010度城鎮居民保險時補交2009的參保費用,足額繳費後,即可從2010年1月1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每個省的交費標準有壹絲差別,但差別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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