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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倉比例規定

投資股票類的基金風險較大,對於基金持倉比例分配有著嚴格要求,只有這樣才能有限的把控風險,那基金持倉比例規定是怎樣的?

持倉限制:

持倉限制制度交易所為了防範市場操縱和少數投資者風險過度集中的情況,對會員和客戶手中持有的合約數量上限進行壹定的限制,這就是持倉限制制度。限倉數量是指交易所規定結算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壹合約的最大數額。壹旦會員或客戶的持倉總數超過了這個數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者提高保證金比例。

基金持倉比例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在投資比例上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80%以上的非現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2)壹只基金持有壹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同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壹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5)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證券法》規定,壹致行動人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時,需要暫停買賣股票,並向外公告;並且規定,持股5%以上的股東六個月內不得買賣,如果有買賣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將歸上市公司所有。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預期年化預期收益。

如果基金公司投資適用該法律,這意味著基金公司的投資在未來六個月內不得操作,否則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將被收歸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