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方便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跨省轉診就醫。參保人員要按照分級診療的有關規定有序就醫。因病確需跨省就醫的,可通過參保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至省外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患者病情制定合理的診療方案。需要轉診時,可安排不同形式的轉診,在當地住院不是出具轉診證明的前提條件。參保人員因同壹疾病確需在就醫地繼續治療或再次轉入異地就醫的,參保地經辦機構應簡化異地就醫備案手續,方便參保人員享受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
(三)規範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電子憑證、社會保障卡。跨省異地就醫的參保人員,應在就醫地跨省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主動表明參保身份,出示醫保電子證書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證件。跨省聯網定點醫療機構要做好參保人員身份核驗工作,對未及時辦理備案手續的予以引導,為符合就醫場所要求的跨省就醫提供合理規範的診療服務和便捷的直接結算服務。
(4)規範跨省直接結算流程。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時,異地就醫地應將住院費用明細信息轉換為全國統壹的大額費用信息,按照異地就醫地支付範圍和相關規定劃分門診費用(包括普通門診和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並通過國家和省級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實時傳輸至參保地。參保地可根據當地政策規定計算參保人個人負擔和各種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金額,並將結果返回到就醫地的定點醫療機構,供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直接使用。參保人員因故不能直接結算的,跨省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醫保電子憑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憑證采集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及時將醫療費用明細、診斷等醫療信息上傳至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支持全國跨省異地就醫人工報銷試點。
(五)醫療統壹管理。異地經辦機構要將異地醫務人員納入當地統壹管理,在醫療信息記錄、績效考核、醫療行為監控、費用審核、總預算等方面提供與當地參保人員同等的服務和管理。,並在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中明確。鼓勵地方探索DRG/DIP等醫保支付改革在異地就醫結算中的應用,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診療。
(六)加強異地醫療服務協同管理。各級醫保部門要逐步完善工作機制,形成分工明確、職責明確、流程統壹的跨省異地就醫協同管理體系,全面提升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在問題協調、網上報銷、費用協查、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同管理能力。國家級經辦機構負責統壹組織、指導和監督、綜合協調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管理服務。省級經辦機構負責全省範圍內異地就醫跨省直接結算管理服務的統壹組織、協調和實施,各地區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省要求統籌做好異地就醫跨省直接結算管理服務工作。
加強跨省異地就醫基金管理
(壹)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跨省醫療費用,在清算前先行支付。每年1結束前,州級經辦機構原則上按照上壹年第四季度醫保結算資金月均額的2倍核定年度墊付金額,確認當年墊付調整金額。各省通過提前統籌接收省內異地就醫資金,可以實現資金先行支付。墊付部分原則上來自各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基金。
(二)跨省異地醫療費用按照全國統壹清算、省市清算,按月全額清算。跨省異地就醫結算資金由參保地省級財政專戶和醫療地省級財政專戶撥付。省級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辦法》(見附件)的要求,協同做好清算資金的撥付和收繳工作。國家級機構負責協調督促各省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3)跨省就醫基金管理相關事宜。異地就醫基金撥付過程中發生的銀行手續費和銀行票據費用,不得在基金中列支。醫療場所財政專用賬戶中的預付款所產生的利息歸醫療場所所有。跨省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和清算過程中形成的預付款項和暫收款項,應按有關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完善醫保信息化標準化支撐。
(壹)繼續深化全國統壹的醫療保險信息平臺全業務流程應用。紮實推進編碼動態維護和深化應用,在信息技術運維方面完善醫保管理系統,不斷提升醫保數據管理水平,為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提供有力的系統支撐。按照規定,將與相關部門實現數據共享,深化醫保電子證書、醫保移動支付、醫保電子處方流轉、醫保服務平臺網廳、APP、小程序等推廣應用,推動更多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服務。
(2)促進系統的優化和完善。各省級醫保部門要按照統壹的接口標準和規範,不斷完善省級跨省異地就醫管理子系統,持續推進定點醫療機構接口改造和適配,加快推進醫保電子憑證和居民身份證作為就醫媒介,優化系統性能,減少響應時間,切實改善參保人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體驗。當地醫保系統停機切換時,應提前上報,過程中核實,事後監控,確保數據遷移及時、完整、準確,解決個人號碼等信息變更對在途業務的影響,確保業務銜接順暢,系統穩定運行。
(3)加強系統運維管理和安全。省級醫保部門要建設專業可靠的運維管理團隊,在基礎設施、網絡安全、雲平臺、業務子系統等領域構建運維管理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運維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提高系統安全運維能力,加強信息系統邊界保護,禁止定點醫療機構將醫保系統信息系統接入互聯網,規範跨省就醫身份核驗,保障數據安全。規範異常交易錯誤信息的質量控制標準,對問題進行分類,簡明易懂地描述錯誤原因,便於異常交易的問題定位,及時響應。
加強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資金監管。
完善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基金監管機制,完善區域合作和聯合檢查工作制度,加強對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重點地區和重點區域的指導,強化監督考核。落實就醫地和參保地監管責任,就醫地醫保部門要把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作為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和飛行檢查的重點內容,結合本地實際和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的特點,嚴厲打擊各類欺詐騙保行為,同時配合參保地做好相關核查工作。參保地醫保部門要定期分析不同省份醫保基金使用情況,準確鎖定可疑問題線索,積極開展問題核查,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跨省異地就醫監管追回的醫保基金和扣款按原渠道退回參保地賬戶,行政處罰和約定違約金由醫療地醫保部門按規定處理。
(1)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醫保部門要把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作為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壹項重要任務,加強領導,統籌規劃,協調推進,納入目標任務考核管理。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及時撥付跨省異地就醫資金,合理安排經辦機構工作經費,加強與經辦機構對賬管理,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2)做好過渡。各地醫保部門要及時調整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政策措施,確保在2022年12結束前與國家政策相銜接;因地制宜,進壹步明確和細化政策管理規定,精簡辦理材料,簡化辦理程序,優化管理服務;同步信息系統適應本通知,確保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平穩過渡。
(3)加強團隊建設。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省級跨省異地就醫管理隊伍建設,要有專職人員負責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各統籌地區要根據管理服務需要,積極與相關部門協調,加強機構、人員和辦公條件保障,合理配置專業人員,確保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4)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各地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做好政策解讀,充分利用現有的12345或12393咨詢服務電話、醫療保障門戶網站和APP,拓展多種信息服務渠道,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合理引導社會預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