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養老保險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
壹.壹般要求
加快構建發展新格局,推動發展適合我國國情、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個人養老,與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相銜接,實現養老保險的補充功能,協調發展其他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服務,完善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
推進個人養老發展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有序發展的原則。註重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在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統籌個人養老金;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嚴格監督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個人養老金健康有序發展。
二、參與範圍
參加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可以參加個人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制度模式
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繳費完全由參保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參保人通過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個人養老金賬戶是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參保人可使用繳納的個人養老金在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或其依法委托的銷售渠道購買金融產品,並承擔相應風險。參與者應指定或開立唯壹的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用於個人養老金繳納、收入收繳、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養老基金賬戶可以由參與者在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指定或開立,也可以由其他符合條件的金融產品銷售機構指定。個人養老基金賬戶封閉,其權益歸參保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參與者變更個人養老基金賬戶開戶銀行時,應當將原個人養老基金賬戶內的資金轉入新的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並經信息平臺核實後註銷原基金賬戶。
第四,支付水平
參保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上限為12000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支付上限。
動詞 (verb的縮寫)稅收政策
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按照規定領取個人養老金。
六、個人養老金投資
個人養老基金賬戶內的資金用於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安全、成熟、穩定、標準化,註重長期保存,滿足不同投資者的偏好。參與者可以自主選擇。個人養老金運營涉及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並通過信息平臺和金融行業平臺向社會發布。
七、個人養老金的收繳
達到領取基礎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已在國外定居或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參保人員,經信息平臺核實符合領取條件後,可按月、分期或壹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領取方式壹經確定不得變更。領取時,個人養老金應從個人養老基金賬戶轉入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參與者死亡後,其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中的資產可以繼承。
八。信息平臺
信息平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織建設,對接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和相關金融行業平臺,采集相關信息,與財政、稅務等部門共享相關信息,為參與者提供個人養老金賬戶管理、支付管理、信息查詢等服務,支持參與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為個人養老金運營提供信息核查和綜合監管支持,為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和參與個人養老金運營的金融機構提供相關信息服務。不斷提升信息平臺的標準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水平,運用“互聯網+”的創新服務模式,為參與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九。操作和監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對個人養老金的發展進行宏觀指導,根據職責對個人養老金的賬戶設置、支付上限、待遇和稅收優惠等制定具體政策並進行運營監管,定期向社會披露相關信息。稅務機關依法對個人養老金進行稅收征收管理。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監管參與個人養老金運營的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督促相關金融機構優化產品和服務,進行產品風險提示,監督產品風險,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
各參與部門要建立健全投訴機制,積極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及時發現和解決個人養老金運行中的問題。
X.組織領導
促進個人養老發展,是完善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到廣大參保者的切身利益。各地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廣泛宣傳,穩步有序推進相關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具體政策措施,齊抓共管,密切配合,指導地方和有關金融機構做好相關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要加強指導和協調,結合實際分步實施,選擇部分城市先試行1年,再逐步推開,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意見順利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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