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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離職證明怎麽領失業保險?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要領取失業金,員工需要本人所在單位的辭職證明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其中必須明確註明非個人原因辭職。如果他們寫的是個人原因,就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

妳必須寫明因公司原因主動辭退或勞動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不再續簽等原因,才能去相關部門領取失業救濟金。

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領取失業救濟金時,離職證明可以註明員工的基本信息、入職時間、離職原因、離職時間等。,最後註明日期並加蓋公司印章。

員工應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5天內到失業保險繳納地社保局辦理。用人單位在辦理備案時,應向社保局提交辭退通知書、失業證、失業登記表等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社保局審核失業登記後,通知失業人員申領崗位證書,失業人員憑社保局出具的審核文件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46條。

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和再就業後,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