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個人相關材料,符合提取條件的,填寫《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表》壹式三份,並加蓋單位公章。提取人或代理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審批手續。公積金中心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當即時審批,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需要調查核實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2.經公積金中心批準後,提取人憑公積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到開戶銀行辦理提取和繳存手續;
3.職工住房公積金已轉入公積金中心托管人的,可以持身份證明材料和提取證明材料直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郊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將申請材料提交當地開戶銀行初審,開戶銀行報公積金中心審核批準。審批通過的,銀行辦理提款和付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如下:
1,住房消費:
(1)購買有產權的房屋;
(2)繳納本市範圍內的住房租金;
(三)償還在本市或異地擁有產權的住房貸款本息;
(四)城市範圍內自有住房的建造、翻建和大修;
(五)其他住房消費;
2.其他情況:
(1)戶籍不在本市且已辦理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戶籍遷出本市的;
(3)定居國外或港、澳、臺地區;
(4)退休;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男年滿50周歲或者女年滿45周歲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滿2年的;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8)員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患有嚴重疾病。
總結壹下,申請提取,首先需要職工到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單位審核,房管中心審批。審批通過後,即可放款。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