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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在當前事業單位經費開設項目中,差旅費是壹項重要開支。同時差旅費報銷也是當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下文是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壹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和規範我縣機關單位國內差旅費管理,參照《湖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14〕15號),結合《嶽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嶽縣財發〔2014〕51號)執行情況,修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嶽陽縣所有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鄉鎮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差旅費是各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嶽陽縣域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嶽陽縣漁政局、嶽陽縣砂管局、嶽陽縣東洞庭湖管理局、湖南洞庭葦業有限責任公司、駐嶽辦等駐嶽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駐嶽單位)到嶽陽市城區(含嶽陽樓區、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市郊範圍)以外辦理公務視同為出差。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我縣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到縣域以外地區出差乘坐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級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壹等座,全列軟席列車壹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科級及其余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壹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長途汽車、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壹份,憑據報銷。所在單位統壹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壹條 住宿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到嶽陽市外出差,執行湖南省財政廳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到嶽陽市(含所轄縣、市、區)內出差,按每人每天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260元、其余人員18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夥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夥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 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幹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

 鄉鎮工作人員到縣城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駐嶽單位工作人員到嶽陽縣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壹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夥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幹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包幹補助,不憑票報銷。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按壹天計算核報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壹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壹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壹開支;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四條 經組織批準,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實(見)習、掛職鍛煉、跟班學習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壹)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二)在外地工作期間,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個工作日省內30元、省外40元的標準發放夥食補助費。省財政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復領取。在省(市)內工作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在省外工作期間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三)工作期間的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收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經組織批準帶薪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社會主義學院等脫產學習(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並在校食宿的,學習期間學校統壹收取的夥食費由所在單位在夥食補助費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離開本地城區參加學習的,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六條 援藏援疆人員休假及配偶探親差旅費的報銷,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幹部有關待遇規定執行。相關差旅費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的,從本辦法規定。

 第七章 下鄉下村

 第二十七條 下鄉是指縣直單位工作人員到本縣各鄉鎮、村、居委會執行公務(榮家灣鎮政府及縣城範圍內的居委會除外)。確需住宿的,經相關負責人審批後,按每人每晚10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往來交通費、標準限額之內的住宿費憑發票據實報銷。單位安排車公務車下鄉下村不予補助,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下村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幹使用。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下村夥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包幹補助,不憑票報銷。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縣財政局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機關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壹)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壹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壹)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鄉鎮及縣直其他事業單位出縣公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嶽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嶽縣財發〔2014〕51號)停止執行,鄉鎮及縣直機關單位其他有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二

 根據政辦(2014)10號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歙縣機關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和經縣車改辦批準同意的《岔口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及《歙縣公務用車租賃暫行收費標準》文件精神,結合本鎮機關實際,本著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不解決出行方式,只保障出行費用的原則制定本細則。

 鎮機關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幹相結合的辦法。

 壹、黃山市外(不含黃山市)出差的城市間交通費憑據報銷(因對外招商、維穩應急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租車的,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後,原則上使用自備車,按照公裏數核報油費、憑票據實報銷過境費),市內交通費有發票的按60元/日/人以內,無發票的按20元/日/人包幹使用. 夥食補助費有發票的按100元/日以內,無發票的按20元/日包幹使用,住宿費按政辦(2014)10號文件執行。

 二、黃山市內(含黃山市)其他區縣出差的城市間交通費費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有發票的按40元/日/人以內,無發票的按20元/日/人包幹使用. 夥食補助費有發票的按65元/日以內,無發票的按10元/日包幹使用住宿費按280元/日/2人以內憑據報銷(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為單數的,其單數人員可以住壹單間或標準間)。

 三、到縣內(含縣城)其他鄉鎮出差的,城市間公***交通費、市內交通費、夥食補助費按50元/日包幹使用(出差人去縣參會,如會議安排夥食,出差人按縣規定自行支付夥食費)。縣城沒有住房而需要住宿的,經主要領導同意後,可在規定限額內(100元/晚/人)憑據報銷。

 四、鎮機關工作人員到3公裏外村組下村工作的,需填寫下村出差申請單,經分管及主要領導審批後,按核定的交通費(具體標準見附表)報銷。因工作需要不能回鎮機關食堂就餐的,按每天10元的標準補助夥食費,用於支付接待單位。當月縣內出差及下村發生的交通費及夥食補助 ,下月初由辦公室統壹匯總、由鎮紀委書記、鎮主要領導審核後交財政所打卡發放。

 (壹)、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前,應將出差申請單(包括下村)交黨政辦,黨政辦據實登記?考勤表?。機關公務員不得借下村工作之際幹與本人身份不符或與工作無關事情,沒有出差申請單而下村出差的,不得報銷費用。

 (二)、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租社會車輛或自備車,租車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標準見附表):

 1.搶險救災,完成急難險重任務,處置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

 2.因特殊情況夜裏下村工作的。

 3.計劃生育等部門因服務對象確需租車的。

 4、其他需要的事項。

 五、出差審批。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到縣及市內其他區縣、市外出差的,需填寫?出差申請單?報分管領導審核後,壹般及中層幹部呈鎮長審批,領導班子成員呈書記審批。

 六、工作人員縣外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壹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壹開支;會議、培訓費由本單位開支的,按照本細則第壹、二條執行;往返當天,按本細則的標準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

 七、鎮紀委和財政所、黨政辦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對於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由鎮紀委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報請縣紀委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本細則(試行)未盡事項參照政辦(2014)10號處理,自2016年6月1日起執行,本細則由鎮黨委、政府負責解釋。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三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根據財政部《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及《貴州省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遵義市兩城區及比鄰鄉鎮的公務活動不得界定為出差。遵義市兩城區為:紅花崗區、匯川區;比鄰鄉鎮為:高坪、新蔔、牛蹄、南白、李家灣。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公雜費等費用。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及限額內憑據報銷,夥食補助費及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幹。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份自理。

 (壹)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如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院長或書記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三)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燃油附加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壹份),憑據報銷。

 (四)工作人員出差均可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列車設壹、二等軟座的,上述壹類人員可乘坐壹等軟座,二類人員可乘坐二等軟座。乘坐列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普通列車可按規定購買同席臥鋪票,全列軟席列車均可購買同席軟臥票。

 (五)在省內或重慶出差,因單位未派車自帶交通工具而無法提供往返車票的,按長途汽車票價予以報銷;由醫院派遣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報銷往返交通費。

 住宿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

 第七條 出差人員住宿標準:壹類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二類人員原則上兩人住壹個標準間。若二類出差人員(含異性人員)各出現單數,單數人員可以單人住宿壹個標準間,財務處應根據出差人數及性別的實際情況,在規定限額的兩倍以內憑據報銷。

 第八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發票,壹律不予報銷住宿費。未按規定限額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節約部分按節約金額的壹半予以補助。

 夥食費及公雜費

 第九條 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幹,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內出差每人每天30元。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壹安排夥食的,不實行包幹辦法,出差人員如向接待單位交納了夥食費的,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並在上述規定標準以內憑接待單位正規發票或收據據實報銷。

 第十條   到貴陽及重慶當天往返的出差人員,夥食補助費為:貴陽:60元,重慶:80元。

 第十壹條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幹,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內出差每人每天16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出差人員由醫院、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出差人員因時間緊急等原因乘坐的士車的,由分管院長審批後可憑票報銷,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十二條 鼓勵出差人員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乘坐列車、汽車、輪船出行,符合下列規定的給予相應補助。

 (壹)符合乘坐臥鋪規定而未購買硬臥、軟臥車票以及軟臥改乘軟座的,普通列車按同席硬座標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二)符合乘坐臥鋪條件的因公傷殘人員出差,如按規定優待價購買硬(軟)座票的,應按硬(軟)座全票價給予補助。

 (三)連續乘坐(中轉未住宿可將乘坐時間連續計算,下同)列車滿12小時的,每滿12小時加發夥食補助費30元。連續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滿6小時的,每滿6小時加發夥食補助費30元。

 參加會議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費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主辦單位費用統壹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不報銷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外出參加食宿自理的會議,會議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外出參加會議在途的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三條  赴本市兩城區以外掛職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由醫院發放每人每天夥食補助費10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往返的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醫院按照差旅費規定各報銷壹次。在外工作期間發生的差旅費,由掛職鍛煉或支援工作所在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外出進修、學習超過30天的,學習地為北京、上海、廣州的,住宿費35元/天,學習地為其他地區的,住宿費30元/天,憑據報銷。外出進修、學習人員每人每天發放10元夥食補助,學習時間超過30天的,壹次性發放交通補貼100元,另發放每月200元生活補助。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國內費用按差旅費報銷標準執行,國外期間費用實行包幹制或由對方承擔的不再予以報銷,未實行包幹制或對方單位不予承擔的,按國內差旅費標準執行。

 工作調動及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壹般不得乘坐飛機。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裏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份自理。

 第十七條 因工作人員調動,家屬(父母、配偶、子女)隨同調動且已落實工作單位的,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各自調入單位按相應規定報銷壹次。

 第十八條 因工作人員調動,非就業家屬(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的搬遷旅費(指交通費、住宿費、家具托運費),按壹般工作人員標準(未滿16周歲的子女按被調動人員標準),由本院統壹報銷壹次。

 第十九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本院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醫院差旅費處理。

 附則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按工作人員出差對應交通工具等級的直線單程交通費報銷,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交通費少於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時,據實報銷。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壹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

 第二十二條 科研課題差旅費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 月 日起實行。原差旅費報銷文件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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