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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的企業退休人員該不該交養老保險?

關於調整山東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2015

魯人社發[2015]27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屬養老保險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廳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4]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對企業從2014年1,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山東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壹、調整範圍

13 12 31之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職工(不含已按省政府辦公廳64號文件有關規定辦理壹次性補充保險手續的人員,下同)。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2。調整水平和方法

(1)壹般調整。對於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養老金將按以下兩部分增加;

第壹部分,月增加額是統籌地所在市(省直企業)的調整系數乘以170元計算出來的。各市(省直企業)(見附件1)調整系數根據當地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養老金替代率、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二部分按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4.8%計算,從2013增加到12。

(2)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將給予適當傾斜:

1.1949 1 10月1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工資制度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100元。

2.2013 12 31日前年滿70周歲未滿75周歲(按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定的出生日期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未滿80周歲、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分別提高30元、50元、90元。其中,10月2013至1至2月12、31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80周歲的,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20元、130元、24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退休人員可以重復享受。

3.省級以上企業退休勞動模範(含按規定享受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的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基本養老金低於市(省直企業)調整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補足。

(3)離退休人員調整措施。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照退休人員壹般調整辦法,分兩部分增加養老金。第壹部分按統籌地所在市(省直企業)退休人員標準的80%計算增加,第二部分按退休人員標準增加。

同時,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年齡條件的離退休人員,參照本項執行。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資金分配渠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收取。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關於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壹)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範圍不包括建國前按勞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老工人。企業創辦前老職工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是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 (c)條和原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退休生活費的人員。

(三)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將計算至角位,角位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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