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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可以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有哪些?

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實際扣除的原則,只允許企業的實際損失在稅前扣除。但由於人身保險、財產保險、風險投資等具有特殊風險的金融工具風險較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批準的準備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而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準的準備金,應當在稅前扣除。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允許金融企業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如下。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金融企業貸款準備金可在稅前扣除。

允許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範圍包括:

(壹)貸款(包括抵押、質押、保證和其他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進出口票據、同業拆借、融資租賃應收款;

(三)金融企業舉借並承擔對外償還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貸款、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無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

金融企業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為貸款資產余額的65,438+0%。本年度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的計算公式為:本年度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 65,438+0%-上年末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金額為負數的,應相應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這裏有四點需要註意。壹是金融企業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繳中央銀行準備金、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中央銀行資金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在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二是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在貸款損失準備金中稅前扣除,扣除不足部分可在據實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本規定不適用於農業企業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四、本規定自2011 1-2013 12 31執行。

證券業準備金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1號)明確,證券業準備金支出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證券業的準備金支出包括證券準備金和期貨準備金兩大類。

證券準備金稅前扣除的具體範圍和扣除標準如下。

(壹)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根據《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簡媜發[2000]22號)的有關規定,滬深交易所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每筆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0億元的情況下,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1.根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簡媜發[2006]65號)的有關規定,允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每筆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情況下,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2.根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簡媜發[2006]65號)的相關規定,作為結算會員,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的交易金額為十萬分之三,現貨國債的交易金額為十萬分之壹,1天期國債回購的交易金額為十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的交易金額為十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的交易金額為十萬分之壹 以及7天期國債回購按14天期債券回購成交額的萬分之壹、28天期債券回購成交額的萬分之二、91天期債券回購成交額的萬分之六、182天期債券回購成交額的萬分之十二計付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1.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滬深交易所按20%的交易手續費率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允許證券公司按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期貨準備金稅前扣除的具體範圍和扣除標準如下。

(壹)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

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2號)、《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字[1997]第44號)。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2號)和《關於調整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規模的批復》(漢[2009]407號),按照向會員收取的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風險準備金,當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相關規定時,

(二)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

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字[1997]第44號)的有關規定,期貨公司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期貨交易所應付手續費後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

1.允許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按照《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時,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根據《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期貨公司按照代理交易額萬分之五至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時,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需要註意的是,對已扣除企業所得稅前的準備金進行清算或返還的,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另外,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從2011 1-2015 12 31執行。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準備金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金融企業在日常業務中,往往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6 54 38+0]465 438+06號)對銀行貸款質量進行評估,采用基於風險的分類方法(簡稱貸款風險分類),即將貸款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後三類統稱為不良貸款。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金融企業可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的要求,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然後對正常貸款以外的四類貸款按壹定比例提取專項貸款損失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1)利息相關貸款,是指存在壹些可能對還款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的貸款,雖然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計提比例為2%;(2)次級貸款是指借款人還款能力存在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完全償還貸款本息,且即使實施擔保也可能造成壹定損失的貸款,撥備比例為25%;(3)可疑類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實施擔保也壹定會造成重大損失的貸款,撥備比例為50%;(4)損失貸款是指在采取壹切可能的措施或壹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後,本息仍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壹小部分的貸款,計提比例為100%。2011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將以財稅[2009]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