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社保繳費基數的上下限分別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
2021有雇工的公司和個體工商戶社保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公司或業主繳納20%(最低繳費:940元,最高繳費:4700元),個人繳納8%(最低繳費:376元,最高繳費:1880元)。
醫療保險:公司或業主繳納9.5%(最低支付:447元,最高支付:2233元),個人繳納2%(最低支付:94元,最高支付:470元)。
失業保險:公司或業主繳納0.5%(最低繳費:24元,最高繳費:118元),個人繳納0.5%(最低繳費:24元,最高繳費:165438元)。
生育保險:公司或業主繳費1.0%(最低繳費:5元,最高繳費:24元),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公司或業主繳費0.1%(最低繳費:47元,最高繳費:235元),個人不繳費。
補充-剩余保險費:公司或車主繳費1.5%(最低繳費:71元,最高繳費:353元),個人不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核算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按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社會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總體水平設立預算。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並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社會保險項目單獨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的編制和審批,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非法投資和運營,不得用於平衡政府其他預算,不得用於新建、改建辦公用房和支付人員費用、運行費用和管理費用,不得用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和收入情況。
第七十壹條國家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撥款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組成,用於補充和調節社會保障支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管理運營,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