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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長型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壹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壹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65,438+00%;

(3)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和認購,且基金申報的數量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基金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公司本次擬發行的股票總數;

(5)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壹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6)任何交易日基金投資股權分置改革產生的權證總額不得超過前壹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壹權證的比例不得超過該權證的65,438+00%。對其他權證的投資比例應符合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7)本基金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的,本基金持有同壹資產支持證券(指同壹信用等級)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65,438+00%;本基金投資於同壹原始所有者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65,438+0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壹原始所有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總規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8)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導致本基金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1)-(3)、(5)-(9)項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