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福利政策調整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和福利而進行的壹項重要舉措。在這壹政策調整中,將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福利進行全面評估和優化,確保他們能夠享受到合理的福利待遇。具體而言,政策調整將關註以下幾個方面:提高社會保障補償標準,確保被征地農民在失地後能夠得到相應的補償;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全面的醫療保障;加強養老保險制度,確保被征地農民在退休後能夠享受到穩定的養老金;加強就業培訓和創業支持,為被征地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和創業機會。通過這些政策調整,將進壹步提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福利水平,促進他們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融入。
土地被征用社保的補償方式為,向被征地者支付社會保障資金:
1、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2、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最低標準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具體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3、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4、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壹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並建立個人分賬戶。
綜上所述: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補償標準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最低標準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7修訂》:
第四十四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還後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轉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資,並記載在成員賬戶中。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