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管理企業應委托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2、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3、維修工程結束後,中介機構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要求返工。4、物業管理企業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
第七條管委會成立後,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區公***設施維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計劃及經費預算,報管委會批準後執行。維修項目完成後,物業管理企業持管委會批準的維修基金支取證明到銀行辦理維修基金支取手續;管委會應根據竣工決算進行維修基金的具體分攤,並計入各產權人明細戶中。
凡有下列情況之壹的,除經管委會同意外,還應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壹次支取維修基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2、壹年內支取兩次維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管委會應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支出決議後,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壹次支出維修基金50萬元以上的。2、壹年內支取維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壹年內支取維修基金數額占維修基金總額30%以上的。
物業管理企業到銀行支取費用時,必須憑管委會印章和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證明。
第八條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須進行維修工程的,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維修基金。
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則分攤。
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用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住宅樓房內的***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幢住宅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3、壹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壹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在壹棟住宅內,專屬於壹層住宅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開發企業應根據以上原則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積占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