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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欠薪保障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欠薪,是指企業應當支付但逾期未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第四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欠薪保障基金。第五條欠薪保障實行支付與救助相結合、先行賠付與追償相結合的原則。第二章欠薪保障機構第六條市政府設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由政府、職工和企業三方人員組成。

工資保障基金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壹)制定欠薪保障基金的相關管理制度;

(二)管理和監督工資保障基金的收支;

(三)決定大額工資保障基金的使用;

(四)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情況;

(五)協調工資保障相關工作。第七條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部門)是欠薪保障的主管部門,作為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工資保障基金的日常管理;

(二)受理欠薪墊付申請;

(三)審核和支付工資;

(四)追回墊付的工資;

(五)定期向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報告欠薪情況;

(六)完成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三章工資保護基金第八條工資保護基金的來源如下:

(壹)保障工資和利息收入;

(二)工資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

(3)財政補貼。第九條每戶企業每年繳納壹次工資保障金,標準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70%。

工資保護費在企業成本中列支。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向企業收取欠薪保障費。對於新設立的企業,在工商登記時收取;已設立的企業在辦理企業年檢時收取。第十壹條市勞動部門在銀行設立欠薪保障專用賬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收取的欠薪保障費劃入欠薪保障基金專用賬戶。第十二條工資保護基金用於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墊付工資。

經工資保障基金委員會決定,基金可用於與基金管理直接相關的支出,但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征收工資總額的5%。

工資保護基金可以用於能夠實現國債保值增值的投資項目,但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工資保護基金余額的20%。第十三條欠薪保障基金的籌集、墊付、回收、結余和運營情況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市勞動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審核結果。第四章欠薪墊付第十四條欠薪墊付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企業拖欠工資基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對被審計資產進行整頓,無力支付職工工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隱匿、逃匿;

(二)拖欠職工工資數額在壹百五十元以上的;

(3)墊付欠薪申請期前六個月內的欠薪。第十五條欠薪墊付金額以職工實際所欠工資總額為限,但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第十六條符合欠薪墊付條件的勞動者,應當自知道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部門申請欠薪墊付。

申請時,員工應出示勞動合同或其他勞動關系證明、身份證等材料,並提交復印件。第十七條市勞動部門應當在收到欠薪墊付申請後三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第十八條市勞動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到企業調取考勤記錄、工資標準和工資發放等必要資料,並對拖欠工資的期限和數額以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市勞動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墊付欠薪的決定,並通知職工和企業。第十九條勞動者在收到先行墊付欠薪決定後,應當在15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已墊付的工資。第五章墊付工資的追償第二十條職工領取墊付工資後,部分追償權和賠償權自動轉移給勞動部門;員工有權繼續追討未付部分。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後先行支付企業職工工資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後,應當先清償未支付的職工工資部分和由工資保障基金先行支付的工資。第二十二條企業因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依法整頓或者經審計資不抵債,無力支付職工工資,已在工資保障基金中先行墊付職工工資的,企業有能力償還已支付的工資時,應當償還已支付的工資。

企業違反前款規定的,勞動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壹)請求人民法院通知企業開戶銀行將其賬戶內的存款劃轉用於償還墊付的工資;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