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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活存量資產的措施

法律分析:企業資產盤活存量的措施:

1、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工具的引導作用,主要是要通過再貼現、再貸款和差額存款準備金率的動態調整機制進行引導;

2、創新外匯儲備的應用,主要是拓展外匯儲備委托貸款和商業銀行轉貸款渠道;

3、探索發行企業優先股;

4、定向開展重組企業的並購貸款,並且適當延長並購貸款期限;

5、探索發展並購投資基金;

6、擴大不良貸款的自主處置權,讓銀行可以把存量的不良貸款用撥備核銷掉或者賣出去;

7、逐步推進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特別是把壹些收益率比較穩定、期限比較長的優質貸款證券化,把存量變成新的增量;

8、拓寬保險資金的應用化;

9、引導銀行理財產品對接實體經濟,讓銀行理財成為債權融資、直接融資的重要工具;

10、擴大民間資本進入,讓民間資本煥發青春。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 第壹條 充分認識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國務院對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高度重視,強調這是創新宏觀調控的重要內容,對於穩增長、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要求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充分釋放積極財政政策的有效作用。按照國務院部署和要求,有關部門在盤活存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財政存量資金快速增長的趨勢初步得到遏制。但從近期審計署對中央本級和部分省財政存量資金審計情況來看,各級財政存量資金的數額依然較大,與盤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實體經濟提質增效和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有必要進壹步采取措施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