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公民義務獻血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獻血辦)負責本轄區內公民義務獻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中心血站負責本市血源、采血、供血的管理,並負責用血單位輸血的技術指導。第五條本市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和血源統壹管理、統壹采血、統壹供血的管理制度。倡導公民無償獻血。
公民用血實行個人儲血、家庭成員互助、單位集體互助和社會救助相結合的制度。第六條宣傳和組織公民無償獻血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第二章公民獻血第七條本市20周歲至50周歲的男性公民和20周歲至45周歲的女性公民,凡符合獻血體檢標準的,均應當參加無償獻血。第八條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用血情況,制定市、縣公民義務獻血規劃和年度計劃。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外國常駐機構)和其他組織,每年根據本單位適齡職工人數參加無償獻血。
從事高空、高溫、井下、水下作業和接觸符合勞動部門規定的有毒物質的單位,每年按本單位適齡職工人數的2%參加無償獻血。
大、中專院校學生,長期駐部隊(含武警部隊)士兵,軍事院校學生在校和服役期間應當參加壹次無償獻血。第十條職工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組織無償獻血,也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直接到市、縣采血單位登記獻血,納入年度獻血計劃。第十壹條公民獻血,必須到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采血單位進行體格檢查,合格後方可獻血。第十二條公民壹次獻血量為300毫升,兩次獻血間隔不得少於3個月。第十三條公民獻血後,由獻血辦公室發給公民義務獻血證和營養補助,獻血辦公室發給公民無償獻血證。獻血的當天和次日享受公休,不影響應有的福利待遇。第十四條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單位,由獻血辦公室發給《獻血計劃完成證書》。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他人賣血和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雇傭他人代替獻血。第三章采血管理第十六條長沙市中心血站負責本市采血工作,各級醫療單位不得擅自采血。
長沙、望城、瀏陽、寧鄉縣符合條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設立血站。第十七條市級以上和邊遠地區的醫療單位可以根據臨床需要建立血庫。第十八條供血單位應當加強血液質量管理,確保用血安全。第四章公民用血第十九條公民按照本辦法完成無償獻血的,實行個人儲血用血制度,憑居民身份證、公民義務獻血證或者公民無償獻血證用血。第二十條有工作單位的職工(包括個體經濟組織)實行集體互助用血制度,公民所在單位完成上壹年度獻血計劃的,憑單位的《獻血計劃完成證書》。第二十壹條農村村民和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應當實行家庭成員互助用血制度,家庭成員之間憑《公民義務獻血證》或者《公民獻血證》向醫院申請用血。第二十二條從外地長期就醫的患者,應當憑本人身份證件和當地公民無償獻血證明向醫院申請用血。第二十三條下列公民用血用於社會救助:
(壹)榮譽軍人、烈士、“見義勇為”人員、“五保戶”用血憑相關證件;
(二)沒有獻血義務的公民憑戶口簿和有關證明用血。第二十四條自願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需要醫療用血時,憑《公民獻血證》和《居民身份證》免費供應等量血液。第二十五條急診搶救患者需要用血時,醫院應當先予用血,用血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用血手續。第二十六條未完成無償獻血的單位或個人需要用血的,獻血基金由市中心血站按下列規定收取:
(壹)單位未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應在今年第壹季度,按未完成數輸血費標準收取獻血資金;個體經濟組織未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獻血基金由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
(2)無工作單位的農村村民和城鎮居民,無獻血證的家庭成員,市中心血站委托醫院按每份血液100毫升的標準收取5元獻血基金;
(3)長期就醫的外地患者無獻血卡的,由市中心血站委托醫院按用血100 ml收取20元獻血基金。
公民無償獻血基金應當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