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紅後原來的投資本金會發生變化。分紅並不是越多越好,投資者應該選擇適合自己需求的分紅方式。
基金分紅並不是衡量基金業績的最大標準,衡量基金業績的最大標準是基金凈值的增長,而分紅只不過是基金凈值增長的兌現而已。
對於開放式基金,投資者如果想實現收益,通過贖回壹部分基金單位同樣可以達到現金分紅的效果;因此,基金分紅與否以及分紅次數的多寡並不會對投資者的投資收益產生明顯的影響。
至於封閉式基金,由於基金單位價格與基金凈值常常是不壹樣的,因此要想通過賣出基金單位來實現基金收益,有時候是不可行的。
在這種情況下,基金分紅就成為實現基金收益惟壹可靠的方式。投資者在選擇封閉式基金時,應更多地考慮分紅的因素。
擴展資料:
基金分紅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現金分紅,壹種是紅利再投資。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若投資者未指定分紅方式,則默認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投資者可以在權益登記日之前去您購買基金的機構處進行分紅方式的修改。
例如,持有壹基金10萬份,現每基金份額分紅0.05元:假設選擇現金分紅方式,那麽基民可以得到0.5萬元的現金紅利;假設選擇紅利再投資,分紅基準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25元,
那麽,基民就可以分到5000元÷1.25元/份=40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就變為10.4萬份。由於基金總資產因分紅減少,所以在分紅後基金凈值降低。
開放式基金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但基民可以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以及基金行情的變化自主更改。
更改分紅方式時,代銷客戶需持本人身份證和證券卡去原先購買基金的代銷機構修改;直銷的客戶可通過基金公司網站或電話交易系統自行修改。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基金托管人必須退任:
(壹)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二)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托管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托管職責的。
第二十二條 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經批準後,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無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該基金應當終止。
第二十三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四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
(二)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
(三)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
(四)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五)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
(六)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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