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要求誰支付工傷賠償?
工傷賠償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下列項目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醫療費用;
(2)輔助設備配置費;
(三)壹次性傷殘津貼;
(4)傷殘津貼;
(5)生活護理費;
(六)喪葬補助費;
(7)供養親屬撫恤金;
(8)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康復治療費用;
(10)工傷住院夥食補助費、異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等。
(11)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2)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由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除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外,用人單位還需要向遭受工傷的職工支付壹定的賠償金:
(1)工傷住院夥食補助費、異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的住院夥食補助費,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的70%支付;經批準轉診、轉院到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用人單位會派人照顧,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約定支付。
(3)傷殘津貼:對傷殘等級為五級、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本人工資的70%、60%。
(四)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對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五級至十級殘疾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終止勞動關系時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工傷賠償的計算
(壹)、壹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1個月。
享受月傷殘津貼(按月發放)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註:工傷職工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比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員工工資×40%,其他親屬=員工工資×30%。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失蹤發生事故的處理標準。
1.職工因公外出工作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常發放工資。
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死亡撫恤金。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壹般是因工作受到傷害而收到的費用。只要這個賠償認定為工傷,所有費用都應該由單位出。因此,勞動者在申請工傷賠償時,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才能得到應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