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房每月可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當月繳存額的50%,每月可提取金額不超過12個月。
2.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提取前12個月內應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總額的30%。
3、在本市範圍內購買產權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產權住房,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存儲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共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時賬戶存儲余額的60%,且不得超過購房總價。
4.在本市範圍內償還擁有所有權住房的貸款本息,且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只有壹套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職工上月實際還款額。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共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當月應還金額的60%。
5、第三套住房不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的;(2)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五)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