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工和勞動合同制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起始時間不同。
固定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國家計劃指標內由勞動(人事)部門分配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以及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復員、轉業、退伍後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勞動法》實施之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固定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雖然壹些地方在八十年代後期開始退休費用統籌,但是個人並不繳費,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始於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發布之後,自1992年開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時間不壹),最晚不超過1993年初。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國發(1986)77號發布了四個決定,其中包括《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執行,招用的職工均為勞動合同制職工,企業和個人均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國務院
《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國發[1991]33號
二、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壹定的費用。
國務院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國發198677號
第二十六條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企業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繳納的數額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5%左右,由正式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轉入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基金”專戶。對逾期不繳者,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數額為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3%。由企業按月在工資中扣除,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存入銀行的款項,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退休養老基金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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