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投資主要組織形式
1、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企業是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青島葳爾等壹批有限合夥股權投資企業陸續組建,
2、信托制
通過信托計劃,進行股權投資也是陽關私募股權投資的典型形式。
3、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範。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比如: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壹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壹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壹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壹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壹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壹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克服缺點的方法有:
(1)將私募基金註冊於避稅的天堂,如開曼、百慕大等地;
(2)將公司式私募基金註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並註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
(3)借殼,即在基金的設立運作中聯合或收購壹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並把它作為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