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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預算管理

第六條 根據項目類型、規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和定額補助式兩種資助方式。

對於重大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資助方式。

對於除重大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實行定額補助式資助方式。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制切合實際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項目依托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項目資助經費預算,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用於項目研究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具體包括從自然科學基金獲得的資助、從項目依托單位獲得的資助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助。

支出預算包括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勞務費和管理費。

具體如下:

壹.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

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采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制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 實驗室改裝費:為改善資助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不得用於實驗室擴建、土建、房屋維修等費用的開支。

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

二.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是指用於與資助項目研究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包括項目組人員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分費用,所需外匯額度由項目依托單位自行解決。其中:

面上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三.勞務費是指用於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人員的勞務費用。

面上項目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及各類專項的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四.管理費是指項目依托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包括項目執行中公用儀器設備、房屋用費等。管理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5%,協作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中介機構對項目資助研究經費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資助額度依據自然科學基金各類項目經費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以及相關的財政、財務制度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核後確定。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範圍和開支標準使用項目資助經費。

第十壹條 經批準的項目資助預算壹般不做調整。由於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必須按程序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第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依托單位應加強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項目資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在研資助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結題項目的結余經費,仍用於項目依托單位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或部分應用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