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後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後,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後,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