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壹個結算周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根據醫院級別和費用金額實行分段計算、累計支付,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下列比例分擔:
(1)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最低起付標準為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 .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最低起付標準為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 .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 .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3)壹級醫院和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最低起付標準為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 .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 .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4)退休人員個人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的60%。
但是,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
本條第壹款所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