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原有政策通常規定喪葬補助和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承擔,這無疑可以直接減輕企業負擔,絕對是好消息。然而,自2011年7月《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以來,這壹規定的實際執行情況並不樂觀。筆者認為,目前主要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
壹、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具體標準
壹般理解,“喪葬補助金”是員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善後的費用,“撫恤金”是員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助和精神慰藉。
《社會保險法》沒有規定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上海目前明確由養老基金支付,但具體支付標準仍在制定中;北京直接明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筆者在了解各地的口徑時,甚至遇到個別省市直接解釋仍由用人單位承擔。
早在1951頒布實施的《勞動保險條例》也有類似規定,此後壹直有效,但在《勞動保險條例》中規定為“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中,“喪葬補助費”的標準為企業2個月的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為:供養1名直系親屬,死者本人6個月的工資;對於兩個人,死者的工資為9個月;三人及以上的,死者工資12個月。
此外,除喪葬補助金和救濟費外,壹些地區還規定按月向遺屬發放“生活困難補助”。比如上海規定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每月標準為505元;山東省規定由企業繳納,不同地區月標準分別為360、320、280元。
《社會保險法》中的“撫恤金”範疇是僅指《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還是包括“生活困難補助費”,需要國家或地方政府進壹步明確。
2.傷殘津貼是指病假工資還是疾病救濟?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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