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醫療互助保障金是指通過職工交納壹定的互助金。職工醫療互助保障金運用集體力量幫助個體職工減輕醫療負擔,提高職工抵禦大病風險的能力。
2.在湖北,武漢城市圈和襄陽兩個區域 開展了職工醫療互助活動。2010年9月,武漢、黃石、孝感、鄂州、黃岡等9個城市總工會及省直機關工會,正式啟動實施武漢城市圈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活動。截止,城市圈職工重疾醫療互助活動已開展三期。其中,第三期有30.68萬名職工參加互助活動,籌集互助資金 3278.09萬元;已有872名職工獲得互助補助,補助金額934.50萬元。
3.“工會職工醫療互助金”即為“職工互助保障”。職工互助保障是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倡導組織、廣大職工自願參加的壹種保費低廉、保障力度較大、手續簡便、賠付及時、管理規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互助互濟保障活動。
4.職工互助保障旨在發揮工會維權職能,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是工會組織實施送溫暖工程、幫扶解困的有效方式。其主要任務是在職工自籌資金、自願參加的基礎上,開展與職工生、老、病、死、傷、殘等有關的互助保障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
第壹條 工會是工人階級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凡在中國境內壹切企業、機關和學校中以工資收入為其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之體力與腦力的雇傭勞動者及無固定雇主的雇傭勞動者,均有組織工會之權。
第二條 工會組織原則,根據全國勞動大會通過之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之規定,應為民主集中制。各級工會委員會,均應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會員有根據工會章程之規定隨時撤換其所選舉之代表或委員之權利。各級工會委員會,應向所代表之會員群眾或其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並服從上級工會組織之決議或指示。
《在職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
第壹條 《在職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堅持普惠制原則。保障對象包括:
(壹)參加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由市總工會管理的工會會員,並持有工會會員互助服務卡的在職職工,由市總和區、局總公司兩級工會為會員交納經費,享受本計劃互助保障。(二)參加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本市行政區域內未組建工會組織的所有用工單位(包括集體、合資、三資、民營及私營企業等),可以組建工會辦理工會會員互助服務卡,享受本計劃;也可以由單位統壹組織在職職工集體參保,每人每年交納會費85元,同壹單位參保職工不得少於在職職工總數的80%,職工低於100人的單位要100%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