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公司制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其它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三)中省直及外地駐本市的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四)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六)依據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職)人員。第四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基本醫療保險與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職工雙方***同負擔的原則;堅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堅持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縣兩級統籌管理。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下負責承辦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醫療保險專家委員會,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同繳納。參保單位以在職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按7%繳納;在職職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按2%繳納,由參保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30年、女滿25年(參保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參保單位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比例超過1:1.8時,參保單位應當繳納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
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退休人員人數-在職職工人數÷1.8}×月平均養老金×7%第八條 職工本人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300%作為繳費基數,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第九條 本年度參加工作或調入本市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實領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工資總額不明確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第十條 參保單位實行轉制後,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責任。第十壹條 參保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出售或因其它原因終止經營活動的,須為其在職職工壹次性清繳兩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退休人員繳足平均預期壽命內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第十二條 參保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停繳保險費的次月起,暫停該單位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90天內(含90天)繳清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及滯納金後,參保人員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對停繳保險費期間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憑《醫療證》、IC卡、收據及相關病歷材料,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報銷手續。超過90天未繳清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及滯納金的參保單位,按自動停保處理。自動停保以後再繳清保險費的,按續保辦理,停繳保險費期間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第三章 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個人帳戶體現形式為醫療保險IC卡(以下簡稱IC卡)。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本人繳費基數或養老金每月按以下比例劃入個人帳戶:
(壹)45周歲(含45周歲)以下按2.5%劃入;
(二)46周歲至55周歲按3.0%劃入;
(三)56周歲至69周歲按4.0%劃入;
(四)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按4.8%劃入。第十五條 參保單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比例劃入個人帳戶後,其余部分進入統籌基金。按本辦法收取的滯納金以及其它收入並入統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