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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的開題報告

摘要 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不斷發展,機構投資者更是超常規發展。隨著其規模的擴大和影響的加強,機構投資者的持股行為日益受到學術界的關註。本文回顧了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過程;分析了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內在動因;借鑒美國經驗提出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闡述了我國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治理的積極作用;從機構投資者本身、法律角度等提出發揮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作用的建議。

關鍵詞 機構投資者;公司治理;資本市場

2008年2月28日,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姚剛在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主辦的“2008年養老金國際研討會”上指出,目前機構投資者持股比重已占A股流通市值近50%的份額,截至2007年底,我國已有基金公司59家,管理基金346只,資產管理規模為

22 339億份,基金凈值為32 762億元,基金持股市值占流通市值的比重達到28%。保險資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持股市值約占流通市值的3.34%。截至2008年1月底,我國已經有52家境外金融機構獲批QFII資格,核準外匯額度99.95億美元,QFII持股市值占股票流通市值的比重約為1.7%。機構投資者已經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的重要力量,作為資本市場重要參與者,機構投資者在改善投資主體結構、穩定市場、活躍交易、推進公司治理乃至促進金融體系競爭與效率等方面都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壹、我國資本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發展歷程

中國資本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第壹階段(1992—1997年),***同基金在壹種缺乏規章制度、監管不力、地方政府各自為政、投機盛行的狀態中發展,最終以中國證監會“規範老基金”而告終;第二階段(1997—2000年),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參照主要發達國家基金發展的經驗和教訓,引進了托管等制度框架,使得中國基金業逐漸步入了規範發展的軌道,但是,由於市場整體規範程度等原因,基金業的發展雖然取得了壹定的進步,發展的速度和規範的程度仍然差強人意,這壹階段的發展由於2000年的“基金黑幕”事件而告壹段落;經過壹段時間的整頓,2001年,我國第壹只開放式基金發行成功。第三階段(2002年至今),在監管層大力推動市場化改革的背景下,中國基金業開始了超常規發展的歷程。機構投資者的規模迅速增加,成為市場不可忽視的壹支主流力量,在2002年中興通訊(000063,SZ)增發H股的事項中,機構投資者顯示出了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

2002年8月20日,盡管遭到眾多基金和中小股東的強烈反對,中興通訊臨時股東大會仍以90%以上的贊成票通過了H股發行計劃。雖然大局已定,漢唐證券、申銀萬國、長盛基金等數十家機構投資者仍聯名上書證監會要求審慎看待中興通訊發行 H股,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眾多的基金公司之所以反對中興通訊的增發H股方案,是認為該公司增發 H 股導致現有股東的股東權利全面攤薄,侵害了現有股東的權利。“中興事件”是大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博弈,傳遞出了壹個積極的信號:機構投資者開始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

二、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原因

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更多是出於信托責任以及持股比例的增加,與中小股東相比,他們更有動機參與公司治理、監督管理層,此時他們在監督活動中獲得的好處遠遠超過他們承擔的成本。

(壹)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中所持有的資本總額逐漸增加

這種增加的結果是促使機構投資者的規模壯大,他們再運用傳統“行走於華爾街”的方式顯然不便。“他們持股量大,壹旦套牢,必定開口說話,不然割肉就成本太高,況且,機構投資者大量拋售股票,必然會沖擊市場並使股價猛跌,反而使自己受損。”相反,正因為他們所占資本市場中資本總額的量大,他們有能力參與公司治理,而參與的利益往往高於不參與的利益。

(二)管理學中的實證分析研究也為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提供了有利的證明

頻繁的買賣股票並不能獲得市場平均水平以上的收益,長時間的持有增長型的股票所獲得的收益更高。

(三)機構參與公司治理有利於解決公司控制權、公司股權機構等關系公司長遠利益的問題

公司長遠利益的實現必然也會給機構投資者帶來實在的利益,從而形成作為股東的機構投資者與公司的長遠利益的有機結合。

三、我國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

美國是世界上資本市場最成熟的國家之壹,美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程度也走在世界的前列,對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具有借鑒意義。結合我國資本市場的特點,我國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可主要采取以下幾種方式:

(壹)行使股東投票權

機構投資者憑借自己擁有的股票份額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和臨時董事會,提出股東議案

機構投資者對公司出現的重大問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和臨時董事會進行討論,並向董事會或管理層遞交壹些能對解決其問題有益的股東提案。

(三)行使代理投票權

機構投資者代理其他股東在股東大會上行使代理投票權,獲得更多的表決權份額,提高“說話”的聲音,這也要求機構投資者在行使代理投票權時要積極且謹慎。

(四)對被投資公司實施監控

美國機構投資者通常聘請財會、審計、法律等方面的專家擔任被投資公司的獨立董事,以加強其對公司經營管理和控制。

(五)私下交談

美國機構投資者經常采用非正式對話方式向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就公司的業績問題提出質疑,並進行討論。

四、我國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作用

(壹)完善股東會職能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表現在3個方面。1.控股股東股權比例過高;2.流通股股東股權比例低,而且過於分散;3.國有股比例偏高,出現國有股股東虛位的情況,造成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正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改革完成後將實現股票全流通,股票同股不同權的現象將不會存在。機構投資者作為出資人,在股東大會上憑借自己持有的股票份額,成為能夠制約大股東的力量,監督損害中小股東的關聯交易行為。此外,可彌補國有股股東虛位,有效發揮股東會的權力,監督經理層的經營決策,減少“內部人控制”問題。

(二)提高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

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治理的關註有助於提高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是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核心,獨立董事的存在有利於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企業價值。反之,內部人所控制的董事會則容易作出不當的決策,損害股東的利益。在機構投資者的大力推動下,董事會的獨立性將不斷提高。

(三)減少經營者的短期行為

大量持股以及成熟的機構投資者會監督和約束管理層,確保他們選擇的投資水平能最大化企業的長期價值而不只是滿足短期收益目標。布什(Bushee)的實證研究發現,當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較高時,管理者不太會通過減少研發支出來扭轉盈余下降,這意味著機構投資者是成熟型投資者並擔負著減少管理者短視行為的監督角色。

(四)為公司決策提供建議

機構投資者集中了治理方面的專業人才,能更好地履行治理職能,增加公司決策的專業性與科學性。Pound(1995)指出:“在很多公司中,公司的管理者並不缺乏激勵,而缺乏的是選擇更優策略的能力。”Pound認為,因為管理者缺乏這種選擇更優策略的能力,往往會作出錯誤決策,結果使得公司陷入危機。他認為,防止這種錯誤的決策需要壹套體制,在這壹體制中,高層經理和董事會在決策上可實現真正合作。另外他認為,董事和經理應該積極尋求機構股東的參與。可見,機構投資者不再是管理型公司模式的消極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中,他們成了積極的參與者。因為他們的加入,能影響管理者策略的制定,完善公司的治理。

五、我國資本市場中發揮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積極作用的建議

(壹)機構投資者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及完善機構投資者內部法律制度

我國機構投資者要大力引進產業經營人才。在投資上市公司之後,對上市公司未來的發展進行長遠規劃,不能把眼光始終集中在資本重組和金融投資上,而應該引導企業長期經營的經營方向。要積極完善機構投資者內部法律制度構建,使得機構投資者內部組織結構合理,以解決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中監督者的監督問題。

(二)放寬對機構投資者介入公司治理的限制

世界銀行研究報告小組(2001)研究表明,當機構投資者持有的股票達到某個臨界值(占股票市場總額20%)時,他們才有可能積極地參與公司治理。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對於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有壹定的限制,比如規定壹個基金持有壹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凈值的10%;同壹基金管理人持有某證券比例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這些限制目的在於分散機構投資者的風險,但也造成機構投資者投資過度分散,使他們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不高。因此,應適當放寬這些限制,使機構投資者成為公司的積極投資者和大股東,並真正關註公司的長久發展,深入、積極地參與公司的治理工作。

(三)大力扶持並培育多元化、大規模的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種類應該多樣化,以便能夠促使不同種類機構投資者為牟取利益而積極參與公司治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險體系的不斷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養老基金、金融投資公司的規模會越來越大。這些機構的發展為壯大機構投資者的隊伍提供了可能性。加入WTO後,我國逐步開放了國內證券市場,引進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金雄厚,參與公司治理經驗豐富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在中國證券市場上的活躍,將對機構投資者參與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產生積極影響和示範作用。法律必須逐漸放松他們參與投資活動的限制,使得他們參與公司治理具有合法依據。

(四)完善投票權委托征集制度

投票權委托征集制度是小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對抗公司經營者和大股東的有效手段,它對凸現小股東公司地位、實現股份民主和保護投資者利益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投票權委托征集制度的完善能夠減少機構參與公司治理的成本。而機構參與公司治理的成本能夠決定公司是否作為積極投資者。成本過高時機構投資者往往采取“用腳投票”的方式。但我國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投票權委托征集制度。為鼓勵機構投資者用手投票,我國法律應該完善投票權委托征集制度。

(五)建立機構投資者組織

建立機構投資者自律性組織有利於解決機構投資者集體協商成本問題和搭便車問題。機構投資者組織為各類機構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和集體行動提供平臺,其調查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情況,為機構投資者了解公司的信息提供了壹種便利。其通過對調查結果的分析公布,督促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我國尚缺乏這樣的自律性組織。為了促進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我國管理部門可以嘗試指導建立機構投資者的自律性組織。同時,可以指導證券交易所或民間研究機構建立壹些調查中心,組織協調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

主要參考文獻

〔1〕 張舫.公司控制的理論與實踐.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

〔2〕 Pound著.孫經緯譯.公司治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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