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擬定全區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本地區各類教育,落實辦學標準,指導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負責基礎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協調指導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少數民族教育;落實基礎教育的基本要求、基本教學文件和評價標準,審查基礎教育的教材和教輔材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制定全區民辦教育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全面指導全區民辦教育的改革與發展;負責新設立民辦學校或民辦幼兒園的審批、財務審計、檢查評估、法定代表人資格審查;統籌推進全區民辦教育和社區教育。
(五)參與制定全區教育基金的籌集、使用和教育基礎設施投資政策;負責統計全區教育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情況;負責區級教育經費和教育經費的管理;負責制定區級教育單位的基本建設計劃;承擔教育後勤保障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組織實施教育系統內部審計。
(六)指導本地區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德育、體育、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
(七)根據《教師法》的規定,主管本地區的教師工作;負責師德師風建設、教師職務評聘和初中以下教師資格認定;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全區教師招聘工作。
(八)統籌管理各類高等、中等教育招生考試;統籌管理各類初中教育、小學教育和學歷教育,並會同市教育局和中小學制定招生計劃。
(九)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統籌管理教育系統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調配、考核、任免、獎懲、培訓和匯報工作;指導全區教育系統黨建、宣傳、統戰、群團工作。
(十)組織全區教育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