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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是什麽時候開始的?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起步於1998,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步於2007年。

醫療保險制度是指壹個國家或地區根據保險原則,籌集、分配和使用醫療保險基金,解決居民疾病防治問題的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是居民醫療的有效籌資機制,是構成社會保險制度的相對進步的制度,也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衛生費用管理模式。

醫療保險主要分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促進了中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為保障城鄉居民健康、提高人民體質發揮了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擴大,醫療設施不斷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逐步建立了覆蓋各級各類衛生機構和各類衛生人員的醫療衛生網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