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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註冊會計師不少於多少人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註冊會計師不少於80人。

根據《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壹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以下簡稱證券業務),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以下簡稱證券資格)。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

(三)註冊會計師不少於80人,其中通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不少於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於35人;

(四)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於500萬元,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於300萬元;

(五)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於600萬元;

(六)上壹年度審計業務收入不少於1600萬元;

(七)持有不少於50%股權的股東,或半數以上合夥人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

擴展資料:

《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重大事項報備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交回證券資格證書,並提交下列材料(壹式2份):

(壹)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變更登記表;

(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財政部、證監會應當自收到材料和證券資格證書後換發新的證券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地址、主任會計師、股東或合夥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證監會備案。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或撤銷分所,應當在分所工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證監會報送有關情況 。

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