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必要補充。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其參保職工,必須參加職工大病醫療保險。
重疾險可以減輕患者治療重大疾病的醫療負擔,重疾險可以在被保險人確診後第壹時間獲得保險金,可以為患者提供舒適的就醫環境,緩解心理壓力。
大病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發生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0-4萬元以下由社保部門報銷85%,4-8萬元以下報銷90%,8萬元以上報銷95%。每個醫療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元+0.5萬元。對於壹些特別貴的重疾,我國將建立補充醫保報銷制度,在基本醫保報銷的基礎上再次報銷,要求實際報銷比例不低於50%。
不在大病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
1.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就診(急診搶救除外);
2.患職業病、工傷或者舊傷復發的;
3.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
4.因本人違法行為造成的傷害;
5.事故引起的食物中毒;
6.因自殺而接受治療;
7.醫療事故造成的傷害;
8 .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醫療費用應予以照顧。
每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每年向市、區社會保險局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48元。超過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0-4萬元以下由社保部門報銷85%,4-8萬元以下報銷90%,8萬元以上報銷95%。每個醫療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元+0.5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