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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系匯率制度的概述

聯系匯率制度是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首要貨幣政策目標,在聯系匯率制度的架構內,通過穩健的外匯基金管理、貨幣操作及其他適當的措施,維持匯率穩定。

香港於1983年成功實行的聯系匯率制度。從1983年10月17日起,發鈔銀行壹律以1美元兌換7.8港元的比價,事先向外匯基金繳納美元,換取等值的港元“負債證明書”後,才增發港元現鈔。同時政府亦承諾港元現鈔從流通中回流後,發鈔銀行同樣可以用該比價兌回美元。

實行聯系匯率制度後,維護穩定的匯率成為香港貨幣政策的唯壹目標。從誕生以來,聯匯制良好運作了16年,使香港避免了亞洲貨幣貶值危機。更為香港經濟帶來短期和中期的聯系。 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構內負責貨幣及銀行體系穩定的機構,於1993年4月1日合並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而成立,由於香港沒有中央銀行,金管局行使中央銀行功能。

金管局的最高領導為金融管理專員(總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員依據《外匯基金條理》、《銀行業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及其它有關條例及法規行使職能和權力。在金融管理專員所獲轉授或賦予的法定權力下,金管局的日常運作高度自主。 香港貨幣制度和匯率制度是融為壹體的,貨幣制度的核心是穩定港元的匯率,而將二者巧妙地結合在壹起的是外匯基金,外匯基金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管理和支配的,用以控制港幣發行,調節和穩定港元匯率的政府基金。

最初是港英政府於1935年廢除銀本位制時根據《貨幣條例》設立的。根據該條例,發鈔銀行需將庫存的白銀、銀元及有價證券上繳外匯基金,換取外匯基金開出的負債證明書,才能發行港元紙幣,這種貨幣制度是以100%英鎊為準備金的英鎊匯兌本位制。1974年港元與英鎊脫鉤自由浮動後,發鈔銀行該為記帳方式換取負債證明書而發行港幣,港幣發行時往往沒有充足的外匯準備。1983年聯系匯率制度建立之後,外匯基金為了維持港元與美元的固定匯率,承諾無限量地買賣港元現鈔,成為了港元的實質性發行機構,發鈔銀行實際上只是扮演外匯基金代理人的角色。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財政司司長授權金管局管理外匯基金,財政司司長掌握外匯基金的控制權,外匯基金咨詢委員會就外匯基金的投資政策和策略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外匯基金分為兩個不同的組合來管理,分別為支持組合及投資組合。支持組合為貨幣提供支持,投資組合則保障資產的價值及長期購買力。外匯基金雇傭全球外聘基金經理負責管理外匯基金約三分之壹的總資產及所有股票組合。 外匯基金的運作機制包括“六項來源”、“四種用途”:“六項來源”是港元發行準備金、硬幣發行準備金、撥入的財政儲備、銀行體系結算余額、外匯基金票據發行額、投資利潤滾存。“四種用途”是調節港元匯價,充當最後貸款人,挽救金融市場,進行投資活動。

在聯系匯率制下,香港存在兩個平行的外匯市場,即由外匯基金與發鈔銀行因發鈔關系而形成的同業現鈔外匯市場,相應的,存在官方固定匯率和市場匯率兩種平行匯率。利用銀行在上述市場的套利活動,使市場匯率貼近官方固定匯率。具體的解釋是當市場匯率低於官方固定匯率,銀行以官方固定匯率從發鈔銀行換取美元,並在市場上拋出,賺取差價;發鈔銀行也能將債務證明書還給外匯基金,換回美元拋出,調整供需關系,實現上述目的。